Abstract:Inrecentyears,non-recurringprofitandlosshasbecomeasharptoolforlistedcompaniestomanipulateprofits.Ithasbeenofgreatconcernamongdomesticaccountantsandrelevantregulatoryinstitutionsonhowtostandarpzetheaccountingandpsclosureofnon-recurringprofitandlossinordertorestrainsuchactsoflistedcompaniesandconsummatetheallocationfunctionofscarceresourcesincapitalmarket.Thisarticlepscussestherationaldefinitionofnon-recurringprofitandloss,analysesthepsclosuremodesofsuchinformation,andputsforwardthesuppositiontoconvertout-statementpsclosureTOPsclosurewithinincomestatementoronaseparatenote,andcombinetheinformationpsclosureandthepoliciesof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
KeyWords:non-recurringprofitandloss;definition;psclosure 大家都知道,中国的资本市场为玩家提供了一个大舞台。拟发行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发行新股筹资的目的,上市公司为了保住配股、增发的资格,ST、PT类企业则为了保住稀缺的“壳”资源,粉饰报表、操纵收益成了玩家手中的利器,其中非常常性损益的调节成了常选的渠道。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非常常性损益的会计核算和披露,约束上市公司借助非常常性损益调节收益,健全资本市场配置稀缺资源的功能,从1997年开始,国家财政部、证监会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规范,如关联方买卖准则、非货币性买卖准则、债务重组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常常性损益(以下简称《问答》第1号),等等。但到了现在,上市企业的此类行为并未得到有效治理。为此,今年初证监会又对《问答》第1号进行了某些修订,如对“非常常性损益”的内涵和外延第三予以界定。但到底应该怎么样合理界定和披露非常常性损益,仍值得探究。对此,本文谈点认识和建议。
1、非常常性损益的披露目的
关于会计目的的理论定位,现在主要有三种看法:一是“决策有用论”,二是“受托责任论”,三是“投资者保护论”。在国内,“决策有用论”的目的导向愈加明显。根据“决策有用论”,信息披露是为了满足上市企业的各利益有关者(包含:投资人与潜在投资人、债权人、企业职员及政府部门)进行决策的需要,需要所披露的信息需要与决策有关。一般觉得,会计信息的有关性由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和准时性构成。信息对决策所起有哪些用途,就是增强决策者预测的能力,或者证实或者纠正他们早先的期望。因此可以觉得,为了使所披露的信息具备预测价值,满足各利益有关者的决策需要,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点在于上市公司信息的结构调整。而将损益区别为常常性损益与非常常性损益是信息的结构调整的要紧范围。大家为何要关注非常常性损益?这是由于,可以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信息是收益及其组成,而收益结构的信息能够帮助利益有关者在进行决策时,提升对公司收益水平的关注。
大家了解,企业的买卖事情按其发生的频率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常常发生的、企业正常进行的买卖或事情,如供应产品与提供劳务等;二是不常常发生的事情,如资产处置与新股申购冻结利息等。前者产生的损益称为常常性损益,它是企业的核心收益,具备持续性的特征;后者则产生于企业的很业务和偶发业务,具备一次性和偶发性的特征。依据国内证监会的概念,非常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与虽与经营业务有关,但因为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既然这样,能反映企业长期盈利能力的只能是常常性收益。一个公司若要通过非常常性损益来制造营业额,说明其生产经营活动遇见了非常大麻烦,所制造的营业额虽然能使企业的盈利在短期内改观,但预测价值极差。
依据对1999年至2003年部分上市企业的年报进行的统计剖析,发现这五年中,非常常性损益占净收益的比重较大,公司盈利水平堪忧。1999年上市公司净收益中的13.65%来自非常常性损益,有63家企业的盈利全部来自非常常性损益。2000年度会计报表显示,有992家上市公司涉及非常常性损益,占当年上市公司家数的97%;同时,非常常性损益在净收益中的地位和贡献也与“年”俱增;111家上市企业的非常常性损益占净收益的半壁江山,57家企业的净收益全部源于非常常性损益。2001年的99家ST、PT公司中就有21家的净收益在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前后由盈利转为亏损。2002年非常常性损益对12.8%的上市公司更是其主要的价值来源。查询沪市734家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有717家披露了有关非常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其中410家公司体现为非常常性收益,299家公司体现为非常常性损失,8家公司披露非常常性损益为0;26家盈利公司扣除非常常性收益后亏损;410家非常常性收益公司中,金杯汽车的收益最为丰厚、高达2.16亿元,第二是凯马B股、为1.20亿元,第三为广州控股、达1.02亿元。
可见,加大对上市公司非常常性损益的规范,遏制其收益操纵,是为了提升公司盈利信息的决策有关性。问题是,为何在监管层加强力度提升信息水平的同时,上市公司借助非常常性损益调节收益的事实仍然这样严峻?如何才能使利益有关者透过报表看穿所有呢?
下面的剖析可能能够帮助回答这类问题。
2、非常常性损益的界定
中外的会计信息披露规定中,对非常常性损益有不一样的界定。在海外,与非常常性损益相对的定义是很项目(extraorpnaryitems)。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1973年的第30号建议书(APBOpinion30)中将很项目概念为:非正常的和非常常的事情和买卖。非正常(unusual)是指考虑到企业经营所处的环境,具备高度的反常性,并且与企业正常和典型的活动明显的不有关或仅仅偶然有关。非常常(infrequent)是指考虑到企业所处的环境,在可预见的将来不可以合理地预计其发生。在界定一个项目是不是是很项目时,非正常和非常常发生这两项条件缺一不可。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于1992颁布了第3号财务报告准则(FRS3)。FRS3对很项目作了严格的概念:性质高度异常(ahighdegreeofabnormality)的事情和买卖,该项目因企业平时业务活动以外的买卖或事情产生,并预期不会再发生(notexpectedtorecur)。
IASC于1993年发布的第8号国际会计准则(IAS8),规定很项目是指企业正常活动以外的事情或交易平台产生的盈利或损失,因此不期望会常常或按期发生的。
国内在非常常性损益的界定方面,大多引用证监会的历次规定。截至2004年5月,证监会对非常常性损益有3次规定。1999年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规定:非常常性损益是指于公司正常经营损益以外的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2001年4月公布了《问答》第1号,在界定非常常性损益时指出,它是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与虽与生产经营有关,但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的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就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2004年1月对《问答》第1号进行了修订,对非常常性损益的涵义也重新进行了界定,指出它是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与虽与经营业务有关但因为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并列举了14项应包含在非常常性损益中的项目。
对比中外会计信息披露中有关非常常性损益的界定,大家发现:
1.中外在界定非常常性损益时所使用的规范是有差别的。从APBOpinion30、FSR3、IAS8中可以看出,其界定非常常性损益的出发点是此买卖或事情的性质和发生频率;而国内证监会的需要中,则觉得买卖或事情的金额也会干扰到对非常常性损益的界定。证监会加入此项需要本无可厚非,由于每年非常常性损益对上市企业的净收益贡献实在是高得惊人,这已在上面说明。但此项规定却大概产生令监管机构没办法预料的结果。这是由于,上市公司完全大概将一项非常常买卖或事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达到既粉饰报表又逃避监管的目的。而且,证监会的本次规定中,并没给出定量的规范作为判断非常常性损益项目的依据和若出现多次相同性质的非常常性损益项目、其金额是不是需要合并披露的规定。
2.证监会本次对非常常性损益项目的规定采取了列举法。这种办法最大的弊病,一是越想罗列齐全则越困难全方位,对未罗列进来的某些项目依旧可以操纵。二是“一刀切”的做法有的武断。比如,短期投资业务常常发生的企业,短期投资收益应视为常常性收益;偶发的短期投资,其损益才是非常常性损益。事实上,这又回到了会计准则拟定所涉及的“原则导向”与“规则基础”孰优孰劣的争议中。大家觉得,在界定非常常性损益时,应使用“原则导向”的规范。理由是:①正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首席会计师赫德曼在安然事件后敦促改革美国会计规范时指出的一样,复杂的规则或许会鼓励诈骗而非制止诈骗,由于太复杂反而易找漏洞。②在拟定会计信息披露标按时,国内财政部及证监会都有“发言权”。在缺少“原则导向”的规范时,会发生由监管各方对监管标准的把握不同、而“政出多门”相互矛盾。③对会计师事务所及行动成本来讲,在运用“规则导向”的会计标准审计上市公司账目时,非常难界定上市企业的“擦边球”行为。
怎么样合理界定非常常性损益?大家觉得,应从买卖或事情的性质和发生频率两个角度出发,使用以原则为导向的规范。具体来讲:
1.判断某项损益的性质,应主要剖析产生该项损益的事情或买卖是不是为企业的持续经营所需要,是不是为公司发生的特殊业务。从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看,特殊性的事情或买卖具备高度的反常性,而且与企业正常典型的活动明显地不有关或仅仅偶然有关。假如产生某项损益的事情或买卖是公司持续经营必不可少的,则该项损益就不可以作为非常常性损益来处置。譬如,公司为了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每隔几年要对设施进行一次大维修,因而不是企业的特殊业务,所发生的大维修成本就是公司为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所需要发生的成本,由此而产生的损益也就应该是企业的常常性损益;又譬如,上市公司因为向关联企业借用资金而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假如明显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则此项资金借人业务就不是公司持续经营所必需的业务,而是一项特殊的业务,因此多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就应该是企业的非常常性损益。
2.考虑损益项目发生的频率。产生非常常性损益的事情或买卖应该是公司发生的偶发性事情或业务,也就是公司在可以预见的以后不可以合理预计会不会发生的业务。正是由于这类事情或买卖发生的偶然性,由此而产生的损益就应该归是企业的非常常性损益。譬如,公司于本年度获得了当地政府给予的一次性财政补助500万元,使公司防止了出现亏损的不利局面,但公司对于将来年度能否继续获得此类补助则没办法进行适当的预计。因此,本年获得的500万元一次性财政补助就应该作为非常常性损益处置。
3、强调制定以原则为导向的披露标准,加强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为了减少执业风险,注册会计师有必要提升自己的职业水准,从而从外部保证了企业的利益有关者获得值得信任的决策依据。
3、披露形式:表内披露还是表外披露
有关非常常性损益信息的披露,能够帮助企业的利益有关者知道企业收益的结构。因此,采取何种信息披露形式将会在非常大程度上影响利益有关者的决策。
大家了解,会计信息的披露不外乎表内、表外两种方法。学术研究已经表明,在表内反映和在表外披露的效果是不一样的,会对市场价格产生直接影响。假如信息仅在附注中披露,报表用户将需要花浪费时间间和精力使自己成为会计方面的专家,以求学会:①有的项目没在财务报表中披露;②在附注中有这类方面的信息;③评价附注中这类项目的信息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因为精通上述问题需要花费本钱,而且并不是所有些报表用户都能成为会计专家,故而信息若仅在附注中披露,不可以在有关价格中得到充分反映。除此之外,报表提供者与用户好像都觉得表内反映与表外披露之间有天壤差别。
就非常常性损益而言,自1999年起证监会需要各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增加披露“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后的净收益”,并说明扣除的项目、涉及的金额;同时还需要披露“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需要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按期报告与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对非常常性损益项目内容及金额予以充分披露。可见,在现行的披露规范中,非常常性损益信息的披露得到了监管部门的看重,但这种采取表外披露的形式,不可以够满足利益有关者的决策需要。这是由于:①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非常常性损益的信息,使用文字描述的形式,上市公司完全可以对信息的表达方法进行操纵。譬如,用专业术语描述关联买卖的内容,甚至采取“玩定义”的方法。如银广厦事件中,公司很多披露其“萃取技术”所带来的营业额,但即便对专业人事来讲,“萃取技术”也是新名词。这会在非常大程度上影响利益有关者对买卖实质的判断,影响决策效率。②现行披露内容好像过于简单,“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后的净收益”和“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两项指标,满足了监管层考核上市公司配股、增发、退市的需要,但对于广大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投资、信贷决策来讲是远远不够的,他们需要更全方位了解的信息。
那样,对非常常性损益的信息披露采取何种形式更合理?
任何对现有信息披露形式的改变,都是在权衡这项改变的本钱和收益的基础上,是利益各方博弈的结果。非常常性损益的信息披露若采取表内披露的形式、主要收益是:企业外部的利益有关者用更易于理解的表内信息及由此带来的决策效率的提升;同时,对于有着好营业额的上市公司,则减小了在资本市场上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可能。非常常性损益的信息披露采取表内披露的形式、主要本钱是:上市公司因为改变信息披露形式所引发的本钱(包含显形本钱及隐性本钱)及监管政策变动本钱(主要指有关会计准则及披露标准的变动)。在披露形式变更带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的首要条件下,大家觉得有以下两种非常常性损益的信息披露形式可供选择:
1.将非常常性损益于表内反映。可借鉴海外、如英国的做法,改变现行收益表的格式,将企业收益分为常常性损益和非常常性损益两部分。此时的价值表将不再是传统的多步式结构,也不再区别主营业务收益与非主营业务收益,而由常常性损益和非常常性损益两部分组成。在大家看来,现代企业为了分散经营风险,大多实行多样化经营,何为主业、何为辅业,有时非常难划分。而一项买卖或事情的本质是由性质和发生频率来决定的,而不是人为的划分标准。
2.对非常常性损益的信息单独编制附表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含:①买卖的性质;②买卖的金额;③每项买卖的金额占非常常性损益总和的比率;④每项买卖的金额占净收益的比率;⑤注册会计师对其中某一项或某几项性质特殊的买卖出具的审计建议;⑥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非常常性损益的讲解说明。
在具体应用这两种信息披露形式时,考虑到调整本钱的大小,大家觉得可使用“分步走”的形式,即使用编制附表披露非常常性损益的信息较改变现有收益表的格式付出的本钱最少,因此可以率先推行;改变现行收益表的格式,最能对收益结构信息进行描述,但能否推行,需要利益有关者(主要指企业管理当局与监管机构)的反复博弈。
4、信息披露与监管政策的结合
不论是对非常常性损益的界定,还是对有关非常常性损益信息披露形式的探讨,都是在现有监管上市企业的考核评价体系基础上的“增量”改革。大家觉得,若想从根本上遏制上市公司借助非常常性损益进行收益调节的行为,还须对上市公司现有些考核评价体系进行彻底改革。
现在对上市公司财务考核指标方面的需要如下:
1.申请配股,应当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近期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高于6%;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后的净收益与扣除前的净收益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申请增发,应当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近期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高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高于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申请配股的有关规定计算。
3.特别处置的认定标准是近期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收益为负或者有一年的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
4.中止上市的认定标准是近期三年连续亏损;
5.终止上市的认定标准是近期三年连续亏损,且在限时内未能消除。
通过剖析,可以看出监管层已经将非常常性损益的考核列入了上市企业的配股和增发的考核指标中。但在对特别处置公司、中止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企业的考核中,却明显放宽了标准,没将非常常性损益的考核列入其中。通过剖析《中国证券报》第3062,3073,3088,3097,3103,3104,3119期的数据中可知,2003年非常常性损益占净收益较高的20家公司中ST类企业竟达到了8家,占40%.因此,大家觉得在考核ST、PT类企业的盈利情况时,也应剔除非常常性损益对净收益的影响。同时,在考核评价上市公司时,需要引入现金流量指标。具体来讲,经营性现金流量最能反映企业的实力,而且对比经营性现金流量与剔除非常常性损益的净收益,也可以让企业判断经营中的信用政策、借款条件是不是需要调整。在考核评价上市公司时,非财务指标的引入也是可以探讨的,譬如企业在所处行业中的地方、国家对该行业的政策。
无论是财务指标还是非财务指标的考核与评价,都与信息的真实靠谱密不可分,因此健全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将成为社会各利益有关主体的使命,诚信、健康的角逐环境将会创造出“多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常常性损益(修订)[S].2004,1.
[2]王辉。非常常性损益信息披露问题探讨[J].上海会计,2002,(3)。
[3]陆满平。年报精读:非常常性损益营业额魔棒还能玩多长时间[N].证券时报,2004-04-09.